鹤岗管道保温工程 *ST沐邦:控股股东所持1047万股或被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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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ST沐邦(603398)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公告。

一、本次司法拍卖概述

公司近日从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处获悉,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7执18269号之一),因沐邦新能源控股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沐邦,证券代码:603398)10,470,61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清偿债务,并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起拍价。

本次司法拍卖源于沐邦新能源控股与深圳智卓投资咨询伙企业(有限伙)(简称“深圳智卓”)之间的借款同纠纷。该案经深圳龙岗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已于2025年5月23日达成《民事调解书》((2025)粤0307民初25722号),确认截至2025年5月21日,沐邦新能源控股及廖志远尚欠深圳智卓本金、利息及律师费计人民币52,237,397.74元,并约定分期偿还。因沐邦新能源控股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深圳智卓申请,深圳龙岗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并裁定拍卖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公司股票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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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原告):深圳智卓投资咨询伙企业(有限伙)

被执行人(被告):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廖志远(公司实际控制人)

2、案由:借款同纠纷

3、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民初25722号《民事调解书》、(2025)粤0307执18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4、案件进展:上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龙岗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本次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

1、拍卖标的: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470,610股。

2、拍卖事由:控股股东债务纠纷所致司法强制执行。

邮箱:215114768@qq.com

3、拍卖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4、拍卖时间:2026年1月26日10时至2026年1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5、拍卖平台:“京东资产交易平台”

6、起拍价确定:以2026年1月2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价乘以股票总数(10,470,610股)再乘以80%作为起拍价。目前公示的展示价格为76,058,511.04元(该价格为根据规则计算的展示价,非实际起拍价)。

四、控股股东执行异议申请的情况

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已向深圳龙岗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深圳龙岗法院作出的(2025)粤0307执18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请求依法裁定终止对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ST沐邦(证券代码:603398)10,470,610股股票的拍卖、变卖程序。

其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依据是,认为深圳龙岗法院的相关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铝皮保温应当依法予以终止,并撤销相关执行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执行异议申请已提交法院,尚未作出裁定。本次异议申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存在较大不确定。

五、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及本次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9,723,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6.08%,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65,483,006股,占沐邦新能源控股所持公司股份的93.92%,处于被质押状态;沐邦新能源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10,470,61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15.0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41%。若本次拍卖终成交,沐邦新能源控股持股数量将减少至59,253,006股,持股比例将降至13.66%,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若本次拍卖成功,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拍卖系控股股东因其自身债务问题所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3、本次拍卖事项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十四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股票减持,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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