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何经理
-20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 16 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39 号)等规定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完整、要素齐全、安全有,并定期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电子档案归档至电子档案系统。

一百三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须严格落实业
务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铁皮保温施工按程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销毁。
一百三十二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
体保管期限按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十二章 省际区域作协议互认
一百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重庆等与我省签订区域作协议的省(市、区)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区域作协议互认执行,产生的费用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报销。
一百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根据病情需要到重庆等省(市、区)区域作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转诊转院的办理流程按省(市)内转诊处理。
一百三十五条 在重庆等区域作省(市、区)内,异地居
住的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参保